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昭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莊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16日114年度重訴字第796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下同)851萬0,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萬1,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訴字第79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16日114年度重訴字第796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下同)851萬0,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萬1,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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