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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確認股份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劉以全

原告
周世吉
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被告
周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周敬順
被告
周莊敬
被告
周敬忠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一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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