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胡修辰
- 法定代理人楊春敏
- 原告銘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銘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敏 訴訟代理人 劉小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林郁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銘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楊春敏 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 113年10月1日 2,730,000元 MC0252497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