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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劉明潔

聲請人
展碩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和穎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五股分行 113年8月30日 642,395元 AR187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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