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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許映鈞

聲請人
陳毅豪
代理人
游正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65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恩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12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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