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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古秋菊

聲請人
伍淑芬
代理人
游正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恩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2 1 50 002 恩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10 1 50 003 恩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20 1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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