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古秋菊
- 原告伍淑芬、游正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伍淑芬 代 理 人 游正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恩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2 1 50 002 恩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10 1 50 003 恩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20 1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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