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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劉婉甄

聲請人
源承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三吉興玻璃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三重分行 113年11月5日 37,800元 AJ1285679  002 三吉興玻璃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三重分行 113年11月5日 37,800元 AJ128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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