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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鄧雅心

聲請人
動原通創意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原判決之附表記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動原通創意印刷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4月30日 27,731元 S242416  002 動原通創意印刷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5月31日 27,342元 S242432
附表二:(應更正之內容)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動原通創意印刷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4月30日 27,731元 5242416  002 動原通創意印刷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5月31日 27,342元 524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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