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78號
- 聲請人
- 動原通創意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原判決之附表記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動原通創意印刷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4月30日 27,731元 S242416 002 動原通創意印刷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5月31日 27,342元 S242432 附表二:(應更正之內容)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動原通創意印刷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4月30日 27,731元 5242416 002 動原通創意印刷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5月31日 27,342元 5242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