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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王婉如

聲請人
台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頎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頤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113年12月16日 163,391元 LKA5065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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