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4號
- 聲請人
- 胡忠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劵字號 張數 股數 備註 001 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618-6 1 310 002 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1810-2 1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