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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謝依庭

聲請人
鼎州特殊金屬導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榮
代理人
蘇如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7日屆滿(屆滿日114年4月6
    日為假日,順延至同年月7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資輝企業有限公司 應萬榮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 113年3月31日 3,263元 HLA179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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