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8號
- 聲請人
- 鼎州特殊金屬導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榮
- 代理人
- 蘇如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7日屆滿(屆滿日114年4月6
日為假日,順延至同年月7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資輝企業有限公司 應萬榮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 113年3月31日 3,263元 HLA1796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