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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幽蘭

聲請人
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財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真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陳貴田 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三峽分行 110年11月28日 39,500元 LZ0000000  002 真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陳貴田 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三峽分行 110年12月28日 39,500元 LZ0000000  003 真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陳貴田 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三峽分行 111年1月28日 39,500元 LZ0000000  004 真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陳貴田 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三峽分行 111年2月28日 39,500元 LZ0000000  005 真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陳貴田 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三峽分行 111年3月28日 39,500元 LZ0000000  006 真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陳貴田 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三峽分行 111年4月28日 39,500元 LZ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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