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旭展五金行
- 法定代理人
- 蘇柯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台灣金屬藝術門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4年1月10日 68,790元 5629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