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6號
- 聲請人
- 吳友宏
- 代理人
- 宋鈺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10 1 20,000 002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22 1 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