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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傅紫玲

聲請人
吳友宏
代理人
宋鈺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10 1 20,000  002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22 1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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