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7號
- 聲請人
- 李錦照
- 訴訟代理人
- 沈翔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度年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HX0002039-5 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