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9號
- 聲請人
- 李明奇即李明松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2950-7 1 1000 2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2951-9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