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2號
- 聲請人
- 薛 傑
- 訴訟代理人
- 何靜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後為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666-4 1 1,000 2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後為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667-6 1 1,000 3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後為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668-8 1 1,000 4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後為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669-0 1 1,000 5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後為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670-6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