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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顏妃琇
  • 法定代理人
    陳慶壕

  • 原告
    慶瑋精密有限公司法人翁嘉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慶瑋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壕 代 理 人 翁嘉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徐安妘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祥盛鋼模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新莊分行 114年1月3日 54,600元 AN002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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