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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黃若美

  • 當事人
    張雪華張葦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5號聲 請 人 張雪華 代 理 人 張葦楨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林俊宏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備 考 001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3155-8--88ND0003155-8 1 1000 已合併解散,現為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2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3156-0--88ND0003156-0 1 1000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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