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9號
- 聲 請 人
-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洸
- 代 理 人 葉純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49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票據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備考 0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成分公司 高雄銀行 板橋分行 111年11月30日 18,595元 165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