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2號
- 聲請人
- 三惠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永田守
- 代理人
- 鄭明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錕宏鋼模有限公司 陳哲生 臺灣銀行 南新莊分行 114年2月10日 138,600元 AR7900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