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6號
- 聲請人
- 立鑫工程行(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陳治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05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96號 編號 發 票 人 擔當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立鑫工程行 陳治國 第一銀行 蘆洲分行 113年11月30日 81,060元 GC1033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