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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囿辰

聲請人
立鑫工程行(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治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05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96號       編號 發 票 人 擔當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立鑫工程行 陳治國  第一銀行 蘆洲分行 113年11月30日   81,060元  GC103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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