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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許瑞東

聲請人
百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舒雁
代理人
徐維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0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溫記實業有限公司温啟翔 華南商業銀行土城分行 112年3月18日 12,180元 RD7322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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