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莊佩頴
- 原告高德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高德宇(即詹美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顥儒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詳如附件 139 138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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