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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謝宜雯

原告
劉純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50643-2 ~ 87ND050646-8 4 4000  002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207-0 1 176  003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D054983-6 1 1000  004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650-2 1 334  005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803-3 1 283  006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1288-0 1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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