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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楊雅萍

  • 原告
    何幸娥即楊政達之繼承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何幸娥即楊政達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4年4月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7月7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淑卿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7519-0 1000 002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7520-7 1000 003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7521-9 1000 004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7522-0 1000 005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7523-2 1000 006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7524-4 1000 007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7525-6 1000 008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7550-5 1000 009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7551-7 1000 010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7552-9 1000 011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3277-9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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