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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宏璋

聲請人
維夫拉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智民
代理人
游秀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5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翔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王文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分行 113年5月7日 1,386,525元 AM306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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