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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蘇子陽

聲請人
許雪香
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每張股數 總股數       001 昕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2401至88-ND-0002500 88-ND-0002731至88-ND-0003000 370張 1,000股 37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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