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9號
- 聲請人
- 國凱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俊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勵鴻工業有限公司 呂配葵 永豐商業銀行迴龍分行 114年3月5日 44,738元 2208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