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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傅紫玲

聲請人
吳各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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