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7號
- 聲請人
- 程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年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程達實業有限公司 王俊菘 第一商業銀行華江分行 114年4月14日 9,600,000元 QA567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