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陳映如
- 法定代理人吳承勲
- 原告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廖牧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勲 代 理 人 廖牧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3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久福企業有限公司 合庫銀行海山分行 114年1月10日 73,000元 BS0812713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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