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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徐玉玲

聲請人
宏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年
代理人
蓋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第3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沈慶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新莊分行 114年4月3日 66,309元 CU349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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