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5號
- 聲請人
- 世豪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郁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泰玥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板橋分行 114年3月31日 97,913元 TD1385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