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陳旻均
- 法定代理人王郁榮
- 原告世豪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世豪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郁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陳俞瑄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泰玥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板橋分行 114年3月31日 97,913元 TD138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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