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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囿辰

聲請人
陳存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2,397元 BI270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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