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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陳囿辰

  • 原告
    陳存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陳存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董怡彤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2,397元 BI270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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