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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林翠珊

聲請人
劉偉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4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51002-9 1 1000  2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313-0 1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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