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9號
- 聲請人
- 劉偉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4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51002-9 1 1000 2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313-0 1 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