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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陳宏璋
  • 法定代理人
    彭榮宏

  • 當事人
    合盛精密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合盛精密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彭榮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年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德菱金屬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114年5月16日 299,061元 QN5697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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