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2號
- 聲請人
- 立德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琦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7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
114年5月3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8月30日屆滿,迄今均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立德光電有限公司 劉佳琦 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11月1日 7,500元 TD2042516 002 立德光電有限公司 劉佳琦 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10月1日 7,500元 TD2042515 003 立德光電有限公司 劉佳琦 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9月1日 7,500元 TD2042514 004 立德光電有限公司 劉佳琦 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8月1日 7,500元 TD2042513 005 立德光電有限公司 劉佳琦 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7月1日 7,500元 TD2042512 006 立德光電有限公司 劉佳琦 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6月1日 7,500元 TD2042511 007 立德光電有限公司 劉佳琦 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5月1日 7,500元 TD2042510 008 立德光電有限公司 劉佳琦 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4月1日 22,500元 TD204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