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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蘇子陽

聲請人
合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輝
代理人
許玉青 住○○市○○區○○街000巷0號3樓 上列聲

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3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合皓股份有限公司 林健輝 臺灣銀行三重分行 114年5月15日 783,120元 AR678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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