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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囿辰

聲請人
徐魏春蘭即徐淑寶之繼承人

徐德福即徐淑寶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52695-4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73898-0  1000  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2574-1  160  0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4519-9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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