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0號
- 聲請人
- 陳俊龍即陳金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年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6-ND-54814-4 1000 002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4-NX-55704-0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