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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傅紫玲

聲請人
科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易全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三璟股份有限公司 陳亭熙 玉山商業銀行南土城分行 114年6月6日 377,110元 AM7966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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