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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何奕萱

聲請人
洪香蓮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4年司催字第22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無人主張權利,該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4年5月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8月1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208-5 1 310 已合併解散,現為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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