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許映鈞
- 原告吳佳樺、謝翰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吳佳樺 代 理 人 謝翰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452號)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52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台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伍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負責人柯竹華 104年5月8日 104年12月31日 3,500,000元 CH605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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