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5號
- 聲請人
- 粘秀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雙喜傳動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 北三重分行 114年6月6日 42,782元 TD151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