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葉靜芳
- 當事人王裕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王裕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郭于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001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1693-0 490 1 002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2669-1 41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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