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1號
- 聲請人
- 滕妍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日昶企業有限公司 蔡德華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行 114年4月17日 33,500元 AX141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