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4號
- 聲請人
- 蔡杏仔
- 代理人
- 丁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1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4525-9 17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