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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何奕萱

  • 當事人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殷凱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三 代 理 人 殷凱奇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因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主張權利,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及公 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原期間之末日即114年5月24日為星期六,應以次週之星期一即114年5月26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2,397元 BI2700183 2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194 3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195 4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199 5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200 6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204 7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205 8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208 9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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