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吳逸儒
- 當事人王宥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王宥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4年7月1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王顥儒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速豐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王宏軒 臺灣銀行樹林分行 113年10月31日 7150元 AR7240951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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